当事人对货币资金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怀疑,未关注公司及子公司在无业务的地区开立银行账户,未评估其合理性及相关风险,上述行为不符合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——评估重大错报风险错报处理办法》第八条的规定,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-注册的一般目标会计师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。
1、 大信 会计师 事务所业务完成阶段存在的问题两个阶段。(一)风险评估阶段,未合理识别货币资金的主要风险,当事人对货币资金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怀疑,未关注公司及子公司在无业务的地区开立银行账户,未评估其合理性及相关风险。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-注册的一般目标会计师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,二。在控制测试阶段,与银行存款相关的内部控制未被了解、评估和测试,在《货币资金流通的了解、评价和控制测试》征求意见稿的实际执行中,各方只进行了银行存款“存在性和完整性”的识别的审核程序,没有进行银行存款“权利义务”的识别的控制测试,没有关注银行定期存款的所有权风险。上述行为不符合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——评估重大错报风险错报处理办法》第八条的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