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级警督是中国警衔体系的第6等级,由公安部部长授予正处级、副处级、正科级以及专业技术高级、中级警官,制式衬衣为浅蓝色,标志为两道横杠加3枚四角星花。
首次授予一级警督的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;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,每晋升一级为四年;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,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。
警衔,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,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、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,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。
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。
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,警衔高的为上级。
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,职务高的为上级。
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:(一)总警监、副总警监;(二)警监:一级、二级、三级;(三)警督:一级、二级、三级;(四)警司:一级、二级、三级;(五)警员:一级、二级。
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,在警衔前冠以“专业技术”。